第74164368号“浪味嗨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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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2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雄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64368号“浪味嗨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浪味嗨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加工过的坚果;食用面筋;食用油;加工过的鱼子;鱼制食品;鱼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品用果冻(非甜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6108号、第1108975号“浪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水产品;水果罐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浪味”,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64368号“浪味嗨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