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9840号“慕偲情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州乐侨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乐侨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279840号“慕偲情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偲情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19869号“慕思DERUCC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表演艺术家经纪;商业企业迁移;会计;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369665号“慕思今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等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9840号“慕偲情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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