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46819号“太空猎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0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真实品牌集团猎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北京太空猎人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真实品牌集团猎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太空猎人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446819号“太空猎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空猎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手套(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68494号“猎人靴HUNTE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57107号“HUNTER BOOT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HUNTER”等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46819号“太空猎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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