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5283号“域杭肆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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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肆拾玖坊(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藏域杭堂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肆拾玖坊(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藏域杭堂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95283号“域杭肆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域杭肆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634030号“肆玖臻品”、第32066933号“肆玖原产”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肆玖”,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所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且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5283号“域杭肆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