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18662号“MORU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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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义乌市富朗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螺旋星系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义乌市富朗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螺旋星系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18662号“MORU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ORU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织品;门帘;装饰织物;以棉为主的混纺织物;毛棉混纺织物;以羊毛为主的混纺织物;羊毛纱织物;压毡;干发用包头巾;哈达”,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购销合同及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代理、代表关系或者其他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亦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其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或已通过使用而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18662号“MORU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