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6456号“田景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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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小玉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小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36456号“田景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田景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8528号“景田”、第13116867号“景田本来旺”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人员招收;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景田”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6456号“田景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