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87265号“伍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伍八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伍八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2287265号“伍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伍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电暖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622531号“58”、第16759344号“58到家”和第19067394号“五八月嫂”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气体净化装置;电吹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广告”服务上的第8336996号“58同城”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7265号“伍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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