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6686号“罗公百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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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大华骄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大华骄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16686号“罗公百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公百岁”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酒精;医用洗浴制剂”、第25类“衣领(衣服);睡袍”、第29类“肉;火腿”、第30类“咖啡饮料”、第31类“树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第29类、第32类上的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7468号、第17928332号“百岁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矿泉水”商品上的“百岁山”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其文字上的差异足以令相关公众区分,因此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应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6686号“罗公百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