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19092号“冬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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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小心
异议人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小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019092号“冬鹏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冬鹏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冷却设备和装置;壁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6622号“东鹏”、第17348043号“东鹏厨卫DONGPENG及图”、第16528898号“东鹏宅一起TOGETU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力煮咖啡机;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东鹏”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与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如“洁帝亚GIEDYAR”“松飞SONGFEI”“樱科YINGKE”等,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电炊具;冷却设备和装置”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洗脸盆;洗澡盆;抽水马桶”商品上的“东鹏DONGPENG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中文“东鹏”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19092号“冬鹏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