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6326号“志松王家康膏药铺”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省王家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济南英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志松
  异议人黑龙江省王家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志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86326号“志松王家康膏药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志松王家康膏药铺”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41436号“王家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无明显变化,加之双方同处于黑龙江省内,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6326号“志松王家康膏药铺”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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