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3453号“赛卫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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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郑兰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郑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53453号“赛卫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卫诺”指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维生素软糖;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6451号、第4833639号、第9613307号“卫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空气清新剂;冰箱除臭剂(去味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3453号“赛卫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