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5136号“盾卫威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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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盾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盾卫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75136号“盾卫威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盾卫威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设施进行安全保护;视频监控摄像机出租;安全监控设备出租;报警器监控;家庭安全警报系统的监控”。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01042号、第18765694号“威视”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为安全目的进行的行李检查;为安全目的进行的对人的检查;为安全目的进行的对集装箱的检查”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威视”,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5136号“盾卫威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