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41325号“君笑傲江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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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往后渔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往后渔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41325号“君笑傲江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君笑傲江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招聘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销售展示架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5799号、第52305490号“笑傲江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烈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41325号“君笑傲江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