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800695号“棒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异议人: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碧德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8期《商标公告》第57800695号“棒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棒谷”指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提供建筑信息;建筑设备出租;建筑;采矿;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造船;干洗”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727506号“棒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使用的“棒谷”商标字号权。异议人广州棒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企业参展的合同及宣传资料、媒体关于异议人的报道、获奖荣誉、与被异议人的诉讼案件的胜诉判决等证据材料。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该异议人为专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集团公司,“棒谷”作为其企业字号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棒谷”与该异议人企业字号主体文字相同,难为巧合,被异议人未就此巧合性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对异议人商号权的侵犯,如予核准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800695号“棒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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