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56825号“即美天使”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暨肽科颜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琪纽特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暨肽科颜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56825号“即美天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即美天使”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成药;膏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9515号“天使美”、第1714859号“天使”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174103号“天使美ANGEL BEAUTY”、第3358185号“天使美”、第6633704号“天使”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胶原蛋白;药物饮料;医用营养饮料”、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56825号“即美天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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