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5288号“燕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卫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林
  异议人湖南雁峰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15288号“燕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燕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小麦啤酒;果味啤酒;黑麦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696769号“雁峰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5288号“燕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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