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50692号“D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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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9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动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动速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东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150692号“D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C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防锈”。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90154号“DC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行李包;运动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DC图形”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其版权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新闻报道资料、网络媒体宣传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将该美术作品公开发表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中的“DC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DC图形”美术作品构成实质近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0692号“DC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