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1649号“灶七爷ZAOQIY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寒炳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广申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权清
  异议人李寒炳对被异议人黄权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91649号“灶七爷ZAOQIY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灶七爷ZAOQIY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灶七爷”商标,但异议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实际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1649号“灶七爷ZAOQIY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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