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7657号“包租婆云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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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宁云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智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全康电器(乐清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宁云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全康电器(乐清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77657号“包租婆云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包租婆云谷”指定使用于第9类“量具;计量仪表;无线电测向仪”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 “包租婆”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包租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量具;计量仪表;无线电测向仪”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已知晓其“包租婆”商标。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7657号“包租婆云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