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9891号“山水牡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兴垫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启文
  异议人重庆兴垫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启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09891号“山水牡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水牡丹”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8615号“牡丹源旅游区PEONY SOURCE TOURIST ARE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9891号“山水牡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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