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49415号“禾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黑龙江省和粮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悦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秦汉唐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龙江省和粮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秦汉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149415号“禾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粮”指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面;方便粉丝”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96583号“和粮”、第41754457号“和粮农业”、第61099631号“和粮粮仓HELIANG AGRICULTURE GRANAR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月饼;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11305号“和粮美裕五”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9415号“禾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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