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43851号“中牧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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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格文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安徽徽牛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徽牛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743851号“中牧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牧云”指定使用于第38类“无线电广播”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16522号、第1787066号、第1787956号、第2005954号、第10907593号、第10907594号、第1773751号、第1946294号、第1948727号、第1779263号、第1950187号、第1947611号、第1955758号、第1789835号“中牧”、第47183848A号“中牧股份CAHIC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5类“牲畜用洗涤剂;兽医用制剂”、第7类“农业机械;饲料粉碎机”、第9类“化学仪器和器具;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第18类“(动物)皮;皮带(非服饰用)”、第29类“牛奶制品”、第30类“茶;糖果”、第31类“动物栖息用品;谷(谷类)”、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第36类“基金投资;资本投资”、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第38类“电子邮件;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第39类“商品包装;货运”、第40类“饲料加工;牲畜屠宰”、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第42类“医药咨询;兽医辅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43851号“中牧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