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3808号“PANATICS”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0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凡奈提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飞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凡奈提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飞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63808号“PANATIC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NATIC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50610号“FANATICS”、第G1351139号“FANATIC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帽;围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围巾”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3808号“PANATICS”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围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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