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5622号“金沙驿生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0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飞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姚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75622号“金沙驿生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沙驿生活”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广告;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46507号“金沙源村”、第50016378A号“金沙回沙”、第54065393A号“JINSHAHUISH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沙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5622号“金沙驿生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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