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0924号“淖沐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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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5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品行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扬军
异议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扬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0924号“淖沐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淖沐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裤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220号“啄木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0924号“淖沐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