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4643号“THEORY FOX”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4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思睿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程丽涵
  异议人思睿公司对被异议人程丽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14643号“THEORY F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ORY F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童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0236号、第10580737号“THEORY”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60799号“THEOR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第1390236号、第10580737号“THEORY”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60799号“THEORY”商标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4643号“THEORY FOX”商标在“童装;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帽;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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