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00889号“展硕邻家驿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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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展硕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省驿达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展硕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00889号“展硕邻家驿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展硕邻家驿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40379号、第8544082号“驿达EXPRESSWAY DEVELOP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驿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00889号“展硕邻家驿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