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2468号“奔腾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瑶瑟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瑶瑟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22468号“奔腾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奔腾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磁疗器械;缝合材料;矫形用石膏绷带;内置假体;避孕套;性爱娃娃;性玩具;电动牙科设备;个人用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83971号“奔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573445号“一汽奔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2468号“奔腾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