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29132号“碧润德BIRUN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碧然德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明亮
  异议人碧然德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石明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329132号“碧润德BIRUN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润德BIRUND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淋浴热水器;便携式取暖器;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装置;水加热器;灯;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家用水龙头过滤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480216号“碧然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烫发用灯;乙炔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野餐烧烤用火山岩石;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过滤设备;发用吹风机;加热装置;舞台烟雾机;龙头;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饮用水过滤器;便携式一次性消毒小袋;电暖器;打火机;核反应堆”等。异议人“碧然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水过滤器”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9132号“碧润德BIRUND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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