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43052号“摩尔威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0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摩尔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摩尔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2443052号“摩尔威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摩尔威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科学用探测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镜头;聚光器;分光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32540号、第51267464号“威视”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威视”,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43052号“摩尔威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