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22548号“赛莱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见贤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见贤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美橙斯特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222548号“赛莱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莱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家具清洁;皮革保养、清洁和修补”等。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第862358号“图形”、第850545号、第18695108号“ROLLS ROYCE RR及图”、第18695109号“RR”、第18695110号“ROLLS-ROYCE”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辆用内燃机”、第37类“车辆保养和修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汽车”商品上的“劳斯莱斯”商标、“ROLLS ROYCE及图”商标、“RR”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非陆地车辆发动机;活塞内燃机及零件”商品上的“劳斯莱斯”、“ROLLS-ROYCE”商标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2548号“赛莱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