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35853号“锐恩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5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视智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锐恩捷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昭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锐恩捷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35853号“锐恩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锐恩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材料起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801987号“锐捷RUIJIE”、第26134987号“锐捷”、第39603394号“锐捷•睿易”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5853号“锐恩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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