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22785号“地猫 DIMA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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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地猫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地猫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722785号“地猫 DI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地猫 DIMAO”指定使用于第2类“染料;合成染料;颜料”、第6类“铝;铁丝;钉子”、第37类“室内装潢;建筑咨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于第37类服务上对其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278065号、第26305323号“天猫”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室内装潢;维修信息;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时,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天猫”、“天猫 TIANMAO”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22785号“地猫 DIMAO”商标在“屋顶维修;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安装家具时的组装服务;餐具消毒;轮胎修理;建筑咨询;便携式充电器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