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6368号“思慕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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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龙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小松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小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46368号“思慕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慕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散热器(供暖);非医用电热毯;水加热器;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电暖器;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1973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汽车灯;电炊具;冷藏展示柜(展示柜);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工业用微波炉;水龙头”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91438号“慕思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电炊具;冰箱;气体净化装置”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6368号“思慕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