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83078号“585烤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泽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783078号“585烤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585烤厂”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43751号“58”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3078号“585烤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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