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66255号“芬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闻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外智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闻凯对被异议人芬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1966255号“芬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芬迪”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证明被异议人有“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因此对于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66255号“芬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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