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973056号“贰伍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贰伍捌商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贰伍捌商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7973056号“贰伍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贰伍捌”指定使用于第41类“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书籍出版”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65787号“五八”、第42833657号“伍捌数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演出制作”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973056号“贰伍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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