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5100号“KISS ME RUANSIZ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3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伊势半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佳炎
  异议人株式会社伊势半对被异议人张佳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45100号“KISS ME RUANSIZ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SS ME RUANSIZ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空气芳香剂;化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80170号“KISSME”、在先注册的第138542号“KISSME”、第38746203号“KISSY BY KISSM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洗发液;洁肤乳液;清洁制剂;芳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口红;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牙膏”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5100号“KISS ME RUANSIZI”商标在“洗发液;洁肤乳液;清洁制剂;芳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口红;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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