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60367号“馥思黎FUSIL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4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州雅瑞欣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CFEB希思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雅瑞欣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360367号“馥思黎FUSI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馥思黎FUSI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家用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52925号“希思黎”、第521906号“希思黎SISLEY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化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希思黎SISLEY”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60367号“馥思黎FUSIL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