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81440号“南子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绍兴华烽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绍兴华烽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581440号“南子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子口”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肉;加工过的海鲜”、第30类“茶;袋泡茶;调味茶”、第32类“啤酒;气泡水;饮用水”、第33类“杨梅酒;青梅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对其中第33类商品上提出异议。然而经查,被异议商标于第33类上已无效,故对于异议人异议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81440号“南子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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