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838732号“GONY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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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工友自动包装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品创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工友自动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838732号“GONY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NYO”指定使用于第7类“铆接机;气体分离设备;自行车组装机械;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719289号、第61863429号“GONEO及图”商标以及引证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3671674号“GONE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纺织工业用机器;自行车工业用机器设备;铸造机械;包装机;电子工业设备;电动链锯;手持式电动研磨机;气锤(手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文“GONEO”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工业用机器;自行车组装机械;包装机;包装机械;冲压机;铸造机械;车床;铆接机;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注册的“公牛BULL及图”商标、“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38732号“GONYO”商标在“纺织工业用机器;自行车组装机械;包装机;包装机械;冲压机;铸造机械;车床;铆接机;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