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1723号“YEED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6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季玉燕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季玉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71723号“YEE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EEDI”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金属钥匙;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3787046号、在先注册的第62284135号“YETI”商标等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检修孔盖;金属挂锁(非电子)”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异议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蔡林记”、“素力高”、“佳尼特”等,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1723号“YEED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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