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55027号“赖氏栖鸭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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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9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曹仲丽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军
异议人曹仲丽对被异议人胡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955027号“赖氏栖鸭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赖氏栖鸭头”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服务;自动餐厅;小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371189号“恓鸭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外卖餐馆;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栖鸭头”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55027号“赖氏栖鸭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