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93194号“贝壳跃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白里挑一(杭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白里挑一(杭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93194号“贝壳跃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跃动”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商业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99365号“贝壳”、第29057060号“贝壳找房”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贝壳跃动”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识别部分“贝壳”,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来自于同一主体,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3194号“贝壳跃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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