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1403号“西夏生肖”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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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0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银川鼎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沛祥
异议人宁夏西夏嘉酿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沛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91403号“西夏生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夏生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冰棍;冰糕;冰砖;水果冰淇淋;冻酸奶甜点;咖啡;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0666号“西夏”、第350950号“西夏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1403号“西夏生肖”商标在“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果味茶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