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15257号“一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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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星牌建材销售总部
异议人河北一星护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星牌建材销售总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3期《商标公告》第51915257号“一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星”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杆;建筑用金属架;钉子;金属膨胀螺栓;金属管;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格栅;金属天花板;金属建筑材料;金属片和金属板”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其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侵犯其商号权,并提交了法院判决书、商品采购及加工合同、商品销售发票、网站推广照片等证据材料。但异议人上述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实际使用“一星”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一星”作为异议人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915257号“一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