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6950号“汉樽品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丰县狂宝百货商行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丰县狂宝百货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606950号“汉樽品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樽品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65号“汉及图”、第56330837号“汉酒”、第37533385号“汉留香”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樱桃酒;白兰地酒;鸡尾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6950号“汉樽品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