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69234号“CHIANGT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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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帝酒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匠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帝酒业协会对被异议人贵州匠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169234号“CHIANG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IANGT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苹果酒;鸡尾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41256号“施安蒂”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CHIANTI”商标为源自意大利的葡萄酒产品地理标志,被异议人并非来自该地区,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被异议商标文字与异议人主张享有在先权利的地理标志外文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易使公众对其指定商品产地发生误认,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169234号“CHIANG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