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98022号“茶小升CHAXIAOSHE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茶小开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信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蓝宝矿饮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茶小开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蓝宝矿饮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098022号“茶小升CHAXIAOSH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小升CHAXIAOSHENG”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柠檬味红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93847号、第15570235号“茶小开CHAXIAOKA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8022号“茶小升CHAXIAOSHE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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