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5618号“三全诚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全标
异议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全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25618号“三全诚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全诚记”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餐具出租;提供会议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669478号“三全”商标、第9736944号“三全食坊”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饭店;快餐馆;茶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5618号“三全诚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